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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服务平台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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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7-6 12:46:54 来源:太原短信群发 浏览次数:4701 |
用户(企业或个人)在使用短信服务平台进行短信通信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短信内容的信息安全,并切实做到: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二、不利用此短信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的信息,不发布任何含有非法低俗性质和商业广告性质等两类垃圾短信息及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①反对宪法所确定的 基本原则的;②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③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⑤破坏 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⑥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⑦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⑧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⑨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根据公安部《关于依法开展治理手机违法短消息有关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77号)明确的五类违规短消息:①假冒银行或银联名义发送手 机违法短消息诈骗或者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②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内容或者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的;③非法销售枪支、弹药、爆炸 物、走私车、毒品、迷魂药、淫秽物品、假钞假发票或者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④发布假中奖、假婚介、假招聘,或者引诱、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五是多次发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以及含有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的。
3.商业广告性质垃圾短信息是指未经过接收方允许而强行发送的带有商业广告性质的短信息。
4.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5.保证申请的业务及号码为自用性质,不擅自转让或租借短信息发送端口。
6.保证经用户确认后方才向其发送短信息,实名发送短信息,不超范围向其他用户发送垃圾短信息,短信内容明确投诉电话。
7.因中秋、国庆或高峰期短信量增大,当天17:30前提交的短信当天发出去,17:30后提交的短信安排次日9点发送。
8.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 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9.对发布的信息一时难以辨别是否属于以上所列内容之一的,应报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发布。
10.对客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规定的除外。
本公司有权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对客户单位发送的信息进行安全监控。若信息源责任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我司有权采取措施,关闭相关信息源接入通道或账号;同时追究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并终止与责任单位的相关合作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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